时间: 2024-07-17 09:32:30 雅安日报
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满足了市民高效停车、便捷出行的需求,但有的人却在使用停车位后不缴纳停车费。
近日,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因未缴纳停车费而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回放:
车主拖欠停车费
法院认为合同关系成立
2020年1月,北京易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雅安市名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方签订《名山区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建设运营合同书》。随后,北京易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雅安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具体负责合同的运营,并设置公告牌进行收费公示。截至2024年5月21日,蔡某、王某、杨某等人累计拖欠停车费500多元至3000多元不等,雅安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催要未果,遂将上述车主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雅安市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合法取得名山城区公共停车资源的经营管理权。蔡某、王某、杨某等人在其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泊位停车,双方临时停车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应及时结清所产生的停车费。名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蔡某、王某、杨某等人限期支付停车费,并承担诉讼费。
法官说法:
违反契约精神
不要因小失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城区道路施划停车泊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八款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了利用公共道路资源停车收费政策和停车费定价、收费原则。
雅安市于2020年4月1日施行《雅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政府定价。”今年1月1日施行《雅安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若干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科学合理设置和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法官提醒,停车欠费,或许是不经意之举,但违反了契约精神。车主如果发现停车欠费请及时缴纳,避免因小失大,甚至影响征信,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名山法院 本报记者 李晓明
审稿:程普 白雨锶
责任编辑:郭涵
来源:雅安日报 日期: 2024-07-17 09:32:30
编辑: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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